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正式发布。根据《办法》,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主体应披露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要让公众“看得懂”“看得到”“看得全”;对于不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办法》也规定了处罚措施。
“《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着重解决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不规范以及披露渠道过于分散等问题。
根据《办法》要求,环境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主体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生态环境部这位负责人表示,企业要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分别在规定的时限内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对于重点排污单位,《办法》规定要披露企业环境管理、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碳排放等八类信息;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这八类信息的基础上,还要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
聚焦对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办法》要求这些企业要披露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信息以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政府网站等设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集中公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办法》将于今年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