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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ESG信披政策特征浅析

监管机构是ESG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发达国家和地区持续制定和出台ESG相关政策,推动上市公司向对社会更负责任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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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主体:由政府引领到资本市场推动

各国政府在ESG政策制定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ESG政策发展历程来看,各国政府率先倡导上市公司披露ESG相关信息,以发布指导意见、出台标准指引、制定法律法规等形式构建ESG信息披露原则和框架,再通过资本市场推广、强化。

以日本为例

日本金融厅于2014年颁布《日本尽职管理守则》,该守则采取了“不遵守就解释”的披露要求,鼓励投资者通过参与或对话,改善和促进被投资公司的企业价值和可持续增长。之后日本金融厅联合东京证券交易于2015所发布首版《日本公司治理守则》,要求企业关注利益相关者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东京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发布《ESG披露实用手册》,以支持上市公司自愿改善ESG披露,鼓励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开展对话。

02

披露要求:从自愿性披露到强制性披露

欧盟(如法国、德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或地区普遍以制定法律条文的形式,逐步从“鼓励自愿性披露”向“不遵守即解释”的半强制,再到完全强制披露过渡。

以新加坡为例

2001年,新加坡金管局发布《公司治理守则》,明确了新交所上市公司在企业治理方面的基本规章。2005年金管局对《守则》进行更新,开始强制要求上市定期披露企业治理信息。2011年,新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政策声明》和《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建议上市公司披露ESG领域的表现。2012年,金管局第二次修订《守则》,新增董事会在公司战略中整合ESG因素的要求。2016年,新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并修订上市规则,将公司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要求从“自愿”提升至“强制”。2018年,金管局第三次修订《守则》,提升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性、董事会多样性、利益相关方参与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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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由单一性议题到综合性议题

随着ESG政策法规的不断优化,欧盟(如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或地区在ESG披露内容方面逐步由单一议题到综合议题转变,强调ESG议题的全面覆盖。

以美国为例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注意到环境风险对企业财务表现的负面影响,建议上市公司对环境问题可能带来的金融或法律风险进行披露。2010年,SEC建议上市公司就气候变化可能对其商业带来的风险予以披露以警示投资者,并发布气候风险披露的指导方针。在SEC的推动下,纳斯达克2017年发布首版《ESG 报告指南》,并于2019年发布2.0版指引,增加对人权、强制劳工、数据安全及纳税等社会议题,使ESG信息披露议题覆盖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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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方式:年报中披露或独立报告均可

在ESG信息披露渠道上,法国和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中披露环境、社会及管治内容;而英国、德国、中国香港等并未作出统一要求和规定,允许上市公司以年度报告或独立ESG报告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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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惩处:披露责任追究要求松紧不一

全球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违反ESG披露政策的处罚宽严有别、松紧不一。例如,由于欧盟于2014年发布的《非财务报告指令》首次系统地将ESG三要素列入法规条例,并要求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使得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针对上市公司、资管机构在未遵守披露要求时,将会按照法律要求对披露负责人进行处罚;美国对于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披露规定,相关机构可对披露负责人进行处罚的基础上甚至提起诉讼。而日本则对披露责任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这也体现了日本ESG政策法规强制性要求不高的特点。

随着ESG投资逐渐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共识,ESG信息披露已经成为监管部门、上市公司、投资机构、资产管理者等高度关注的议题。未来,各国监管部门仍将积极探索和稳步推进ESG信息披露政策,为全球ESG投资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