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为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云南各级法院在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环境司法宣传情况,并发布2019年度云南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全省法院以法治方式呵护蓝天、碧水、净土,出台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云南建设2个意见,审结环境资源案件7913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2件,涉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案件161件。
发布会上,省高院副院长刘宗根表示,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意义在于展现高质量的环境司法审判并拓宽法制宣传渠道,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同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自觉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18个条文专门规定“绿色原则”、确立“绿色制度”、衔接“绿色诉讼”,形成完备的“绿色条款”体系。在今后的工作中,云南环资审判将精准适用“绿色民法典”,坚持生态有价、坚持损害担责,以更加优质的司法审判回应时代需求,全力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部分案例:
1.违规堆存酸性渗滤液,外泄致生态污染
云南泽昌钛业有限公司(简称泽昌钛业)未批先建渣库、堆场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被雨水冲刷的硫酸亚铁渗滤液向外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017年4月17日,因雨水淋溶产生的囤积在案涉渣库低洼处的酸性渗滤液外泄,最终汇入滇池唯一出口螳螂川,总长9.37公里,造成下游水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了地区水生态系统的原有平衡。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酌情确定替代修复费用为10万元,除此之外,针对后期修复义务的保障,还创造性地判处涉案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对受损地补种植被并进行有效养护,要求成活率为百分之百并于每年固定期限向一审法院提交情况报告;针对水质恢复,判处污染企业在5年内每年在雨季、旱季分别两次检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昆明中院提交检测报告。
2.在滇池禁渔期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
2017年10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滇池禁渔期,于昆明市西山区郑家河村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民警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物鲫鱼十四条、泥鳅六十七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令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微商”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
2018年2至5月,被告人周某多次通过微信收购、买卖雪豹皮、犀牛角边角料、羚羊角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4.走私废物入境,售往国内牟利
自2016年始,被告人田某蓉夫妇在缅甸小勐拉设立站点收购废塑料、废金属等物品,联系、安排被告人罗某等人驾驶空货车出入境,装运其经简单清洗加工后的废物拉至指定地点,然后联系、安排边民通过边境小道将废物走私运输至境内,再驳装到罗某等人车上,最后由罗某等人将上述废物运送给国内买家进行销售牟利。
经查证统计,田某蓉、罗某等人走私、运输、倒运、购买废金属、废电瓶等上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