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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

 近日,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妥善解决当前钢铁煤炭行业化解除过剩产能过程中的金融债权债务问题,促进经济金融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意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提出妥善处置化解过剩产能中的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具体意见,确保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遵循《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尊重市场交易规则和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稳妥有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政策引导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办法,确保处置措施有效可行。

    《意见》共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要求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对违规钢铁煤炭新增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是坚持有保有压,支持钢铁煤炭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意见》明确了支持钢铁煤炭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鼓励对具有重组价值的钢铁煤炭企业积极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三是切实解决钢铁煤炭企业实际困难。《意见》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施金融债务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进行贷款重组,适度调整贷款期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针对钢铁煤炭企业不良资产问题,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处置不良资产和综合性金融服务功能的积极作用。

    四是积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意见》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债转股工作;支持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但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

    五是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意见》明确对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僵尸企业”,或不达标产能、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产能的企业,要求通过组建债权人委员会,以债务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等方式,妥善处理企业债务;同时,强调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行为,对于拒不纠正的,组织实施联合制裁措施,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六是加强信息沟通。《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钢铁煤炭企业的沟通与交流;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及时公布行业发展情况、产业规划调整方案、“僵尸企业”及涉及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企业和项目名单,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