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县(市、区)发改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省级低碳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浙发改资环〔2016〕18号),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衢州市等22个城市、县(市)、园区、城镇为首批省级低碳试点(不含低碳企业,名单另行公布),现予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推进试点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要高度重视,把低碳试点创建作为推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保障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扎实推进实施。各试点要按照《通知》要求和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于6月30日前把批准后的实施方案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按照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创建工作,确保目标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三、加强制度创新。各试点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明确若干项体制机制创新重点并加强推进。其中低碳城市、县(市)要在碳排放总量控制、低碳发展规划、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建设、碳排放管理信息化等方面有所突破,低碳园区、城镇要在碳排放清单、低碳运营管理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
四、强化评估验收。我委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评估工作,有关市发改委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试点的监督指导。各试点要对照方案所提出的创建目标、主要任务、进度安排、重点项目等开展自评估,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形成报告报送我委。我委将在实施期末组织开展评估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命名为省级低碳示范城市(县市、园区、城镇)。
五、加强总结宣传。各地要认真总结低碳试点工作中经验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并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馈。
附件
首批省级低碳试点名单
一、低碳城市试点
衢州市、嘉兴市。
二、低碳县市试点
庆元县、景宁县、武义县、北仑区、瑞安市、开化县、文成县、龙泉市。
三、低碳园区试点
中欧(义乌)智造园、富阳银湖智慧低碳产业园区。
四、低碳城镇试点
云和县崇头镇、嵊泗县花鸟乡、柯城区航埠镇、吴兴区织里镇、新昌县小将镇、萧山区衙前镇、庆元县竹口镇、松阳县新兴镇、泰顺县百丈镇、桐乡市河山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