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技术革命??科技决定能源未来
时间:2016-06-07 来源:中国节能服务网
6月1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布了《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明确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能源技术创新的工作重点、主攻方向以及重点创新行动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能源技术创新在能源革命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摆在能源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当前,新一轮能源技术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世界能源强国对能源技术制高点的争夺日益激烈。
据介绍,面对世界能源格局深度调整、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加速、国家间技术竞争日益激烈、国内经济进入新常态、资源环境制约不断强化等挑战,我国将全方位加强战略部署,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和体制改革。
《行动计划》部署了15项重点任务:煤炭无害化开采技术创新,非常规油气和深层,深海油气开发技术创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创新,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创新,先进核能技术创新,乏燃料后处理与高放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技术创新,高效太阳能利用技术创新,大型风电技术创新,氢能与燃料电池技术创新,生物质、海洋、地热能利用技术创新,高效燃气轮机技术创新,先进储能技术创新,现代电网关键技术创新,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节能与能效提升技术创新。
近年来,主要能源大国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采取行动加快能源科技创新。例如,美国发布了《全面能源战略》等战略计划,日本陆续出台了《面向2030年能源环境创新战略》等战略计划,欧盟则制订了《2050能源技术路线图》等战略计划。
纵观全球能源技术发展动态和主要能源大国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的举措,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和启示:
一是能源技术创新进入高度活跃期,新兴能源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迭代,对世界能源格局和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是绿色低碳是能源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向,集中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能源互联网和大规模储能以及先进能源装备及关键材料等重点领域。
三是世界主要国家均把能源技术视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突破口,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抢占发展制高点,增强国家竞争力和保持领先地位。
与此同时,我国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自主化水平显著提升,建设了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能源技术示范工程,初步掌握了页岩气、致密油等勘探开发关键装备技术。但另一方面,我国在核心技术、产学研结合、创新体制、战略布局等方面与世界能源科技强国和引领能源革命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例如,三代核电、新能源、页岩气等领域关键技术长期以引进消化吸收为主,燃气轮机及高温材料、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技术装备等长期落后。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创新活动与产业需求脱节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场在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更重要的是,对能源缺少长远谋划和战略布局,国家层面尚未制定全面部署面向未来的能源领域科技创新战略和技术发展路线图。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将针对创新计划建立健全动态评估机制,定期对相关战略目标、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科学评估评价,及时协调解决《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到2020年,实现一批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能源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而到2030年,建成与国情相适应的完善的能源技术创新体系,进入世界能源技术强国行列。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人士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行了一些解读,但都比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口企业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导意义有限。无锡检验检疫局一线业务负责人对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变化进行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口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一扩大法律支撑 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二信息互联互通纳入信用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一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办法》豁免条款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办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变化四优化备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另外,新版《办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这一点需要进口企业特别关注,新版《办法》严格了准入门槛,未经备案进口,无法整改(因为明确了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只能退运或销毁。
变化五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惩罚力度
相对于老版《办法》法律责任不够清晰、法律和处罚条款模糊,处罚上限偏低的情况,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者、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等监管对象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和处罚条款;相应的处罚上限和惩罚力度也有比较明显的提升,部分引用的处罚条款中甚至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
另外,新形势下新版《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网络交易场景下,应当在能效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醒目位置展示相应能效标识;二是应当建立并执行能效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能效产品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这需要进口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型企业形态予以高度重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人士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行了一些解读,但都比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口企业实践操作层面的指导意义有限。无锡检验检疫局一线业务负责人对需要关注的几个重要变化进行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口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一扩大法律支撑 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老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支撑下,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口岸上进行能效产品的入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进口企业不能像以前一样,在口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大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二信息互联互通纳入信用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生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口,甚至影响企业的信用记录。
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一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口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其中“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口企业诉求最多,矛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大便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新版《办法》豁免条款出台后,之前由于老版《办法》对相应的特殊情况没有充分考虑而造成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存在做法不尽一致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各地检验检疫部门统一执法监管。
变化四优化备案管理,严格准入门槛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优化了备案过程中的进口商资料提交方式,不在拘泥于传统的提交方式;对备案提交的部分材料不再必须要求副本,提交复制件即可;明确规定了授权机构公告备案信息的时限: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备案工作,并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能效标识样本;
另外,新版《办法》调整了进口商的备案申请时间,由使用能源效率标识之日起30日内修改至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这一点需要进口企业特别关注,新版《办法》严格了准入门槛,未经备案进口,无法整改(因为明确了进口前进行备案申请),只能退运或销毁。
变化五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惩罚力度
相对于老版《办法》法律责任不够清晰、法律和处罚条款模糊,处罚上限偏低的情况,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生产者、进口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等监管对象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区分,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和处罚条款;相应的处罚上限和惩罚力度也有比较明显的提升,部分引用的处罚条款中甚至有吊销营业执照的惩罚。
另外,新形势下新版《办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要求网络交易场景下,应当在能效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醒目位置展示相应能效标识;二是应当建立并执行能效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三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能效产品建立能效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这需要进口跨境电商、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型企业形态予以高度重视。
发改委:实施电能替代 推动能源消费革命 来源: 国家发改委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 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推进电能替代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为全面推进电能替代提供了政策依据。
推进电能替代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大量散烧煤、燃油消费是造成严重雾霾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国每年散烧煤消费约7-8亿吨,主要用于采暖小锅炉、工业小锅炉(窑炉)、农村生产生活等领域,约占煤炭消费总量20%,远高于欧盟、美国不到5%的水平。大量散烧煤未经洁净处理就直接用于燃烧,致使大量大气污染物排放。此外,汽车、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靠港船舶使用燃油也是大气污染排放的重要源头。电能具有清洁、安全、便捷等优势,实施电能替代对于推动能源消费革命、落实国家能源战略、促进能源清洁化发展意义重大。电能替代的电量主要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部分超低排放煤电机组,无论是可再生能源对煤炭的替代,还是超低排放煤电机组集中燃煤对分散燃煤的替代,都将对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做出重要贡献。
稳步推进电能替代,还有利于提升我国电气化水平,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让人们享受更加舒适、便捷、智能的电能服务;有利于部分工业行业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产业升级。此外,电能替代将进一步扩大电力消费,缓解我国部分地区当前面临的电力消纳与系统调峰困难,特别是个别地区的严重“窝电”问题。
抓住重点,有的放矢推进电能替代
《意见》提出四个电能替代重点领域。一是北方居民采暖领域,主要针对燃气(热力)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城区、郊区、农村等还大量使用散烧煤进行采暖的,使用蓄热式电锅炉、蓄热式电暖器、电热膜等多种电采暖设施替代分散燃煤设施。从电采暖的发展方向可以看出,电采暖在整个供暖体系中属于补充供暖方式,未来北方地区居民采暖主要还是依靠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特别是背压式热电联产,这是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方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印发的《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中提出,未来将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因此,发展电采暖,并不是要取代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这一点需要各地在供热规划中予以重视。二是生产制造领域,生产制造领域的电能替代需要结合产业特点进行,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与产业升级需要,在工农业生产中推广电锅炉、电窑炉、电灌溉等。三是交通运输领域,主要针对各类车辆、靠港船舶、机场桥载设备等,使用电能替代燃油。四是电力供应与消费领域,主要是满足电力系统运行本身的需要,如储能设备可提高系统调峰调频能力,促进电力负荷移峰填谷。
“十三五”期间,将全面推进上述四个领域的电能替代,实现能源终端消费环节替代散烧煤、燃油消费约1.3亿吨标煤,带动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约1.9%,带动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约1.5%,促进电能消费比重达到约27%。预计可新增电量消费约4500亿千瓦时,减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约30、210、70万吨。
把握原则,稳妥有序推进电能替代
《意见》明确,推进电能替代应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市场运作、有序推进”四项基本工作原则。
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加速推进中,将逐步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推进电能替代必须与电力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特别是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此外,还需要与能源发展、城市发展、产业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规划或专项工作相结合,以规划为引领,明确发展定位与实施路径,同步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深入、持续、有效地推进电能替代,必须科学分析地区能源结构、产业特点、环保要求、财政支持能力等,通过试点示范等方式,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开展相关工作。要坚持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新商业模式,加强设备研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定不能盲目推进,避免因“煤(油)改电”不可持续而造成“电返煤(油)”。
政策支持,扎实有效推进电能替代
电能替代是一种清洁化的能源消费方式,有利于减少大气污染、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给社会公众带来普遍收益和社会效益,但其成本较高,难以完全通过一般的投资回报方式进行回收,必须有政策支持才能实施。为此,《意见》提出若干电能替代支持政策,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在配电网建设改造方面,一是将合理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纳入相应配电网企业有效资产,将合理运营成本计入输配电准许成本,科学核定分用户类别、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二是国家“十三五”的配电网改造资金中将拿出一部分用于电能替代配套电网改造,配电网企业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建立提前介入、主动服务、高效运转的“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在设备投资方面,一是鼓励各地利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资金渠道,支持电能替代。二是鼓励电能替代项目单位积极申请企业债、低息贷款,采用PPP模式,解决融资问题。在项目运行方面,一是扩大峰谷电价价差,合理设定低谷时段,降低低谷用电成本。今后,还将结合电改进程,推动建立发输供峰谷分时电价机制。这些措施对利用低谷电进行蓄能供热的项目具有实质意义。二是鼓励电能替代企业与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开展双边协商或集中竞价的直接交易。通过直接交易,电能替代项目可以按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进行购电。三是创新辅助服务机制,电、热生产企业和用户投资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供调峰服务的,将获得合理补偿收益。
明确职责,共同协力推进电能替代
电能替代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方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落实。为保障电能替代工作落实,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分地区、分领域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配合做好电力市场建设、直接交易、辅助服务机制等工作,支持电能替代发展。地方政府要摸清潜力,找准定位,做好组织,协调困难,按照《意见》要求,制定适合本省(区、市)的电能替代方案,并推动实施。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及时做好电能替代项目配套电网建设改造与电网接入等工作。电能替代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推进项目,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建设。电能替代设备生产企业要加强研发,不断降低设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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