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1月08日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已经渗入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
专家:潘家华(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与环境研究所所长)
吕学都 (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
徐华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所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研究中心主任)
升温与“作秀”
过去20年,气候变化议题持续升温,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日渐成为双边、多边外交场合的中心议题之一。随着政治、外交、经济、地缘等因素越来越多地渗入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关系领域的重要课题。
自1990年联合国大会启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开始,国际气候治理行动不断推进,气候谈判的关注度不断升温,各国政府已经将气候问题视为外交重点。有人甚至说,2010年将是气候外交年,请对此观点谈一谈看法。
潘家华:1988年成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以来,联合国气候谈判已经走过风风雨雨20余载艰难历程。哥本哈根卷起的气候风云,留下了无尽而且难解的气候谜团。2010年,气候外交不可能降温,只会升温。气候变化涉及保护气候和各国权益,气候外交显得尤为重要。但是,2010年还有许多其他重大国际事务,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在显现。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也许可以预见,2010年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将是一个复杂博弈的过程。
吕学都:近几年,气候变化议题已经成为首脑会议必谈的议题,气候变化“逢会必谈”、“无会不谈”成为一个普遍现象。2010年,气候变化谈判和高层磋商的密集程度,将不亚于2009年;更重要的是,2010年,很多国家将会按照《哥本哈根协议》制定国内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把协议条款付诸实施,化为真正的行动。因此,把2010年说成气候变化外交年、气候变化年,应是比较客观和理性的。
徐华清:尽管当前的气候谈判与合作在形式上出现了一些变化,但基本格局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在联合国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期间,超过130位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领导人与会,规模空前,全球瞩目,充分体现出了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加强合作、共迎挑战的强烈政治意愿。2010年是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的最后阶段。应该清醒认识到,就下一步谈判而言,需要适当的双边和多边外交推动,更需要将政治意愿转化到谈判行动中,落实到谈判案文中。这一点对于个别发达国家来说尤为重要,这些国家只有拿出大幅减排的承诺与行动,才能让国际社会看到进一步前行的希望,否则即使组织再多的论坛,开展再多的外交活动,给人的印象只是在“作秀”,到头来还是一场空。
分歧与交易
本报编辑:从以往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来看,新概念、新提法不断出现,各方纷纷试图掌握谈判的主动权,如果说当前尚处气候概念和气候规则的创造阶段,那么处于摸索阶段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多方合作新型机制可不可行?有哪些难点?
徐华清:确保资金技术支持是建立一种多方合作新型机制的关键。发达国家应该承担起历史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期的资金支持,这是对人类未来的共同投资。同时,还应该确保气候友好技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全人类共同利益,并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良性互动机制,让发展中国家用得上气候友好技术。发达国家正视历史责任,是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前提。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应当促进而不是阻碍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应当有助于缩小而不是扩大各国之间的贫富差距和技术与贸易鸿沟。
潘家华:应对气候变化,说到底,就是一个发展问题。低碳、峰值、气候协定、碳关税、碳交易,都很重要,但都难以轻易承诺。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多,当前排放高,未来减排难。如果说发展中国家有资金技术就可以减排,那么,发达国家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能力,为何在自己国内就是减排不了呢?没有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只能是一句空话。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合作?发达国家历史排放作为一种气候债务,需要支付一定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对于未来排放,发达国家的人均高排放,必须要向人均排放低的发展中国家购买,使全球的人均排放控制在稳定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水平上。这就是碳交易: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额度,促使发达国家减碳,也促使发展中国家珍惜碳。发展中国家人均低排放,可以出让碳排放权,换取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走低碳发展之路。简单的施舍式资金与技术合作,难以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全球碳控制也就难以落到实处。
吕学都:应对气候变化的20年进程,确实创造了很多新概念和新规则。低碳经济是最典型的新概念。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低碳经济概念,也没有一个具体的低碳经济标准和指标体系,大家都在摸索。国际社会确实也制定了很多全新的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则,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实施规则就是一个关于国际上基于项目级的碳交易的国际规则,富有创新思维。目前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机制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传统的双边合作机制,二是通过联合国主导的气候变化谈判和协商渠道,传统的双边合作机制、新型的多方合作机制,应该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谈判进程服务,而不是代替。
公平与“三可”
本报编辑:国际合作中公平和效率是两个基本原则,而多边合作机制会对每个行为主体(主要是国家)的主权带来挑战,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矛盾在哪里?
吕学都:目前,关于对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实施“三可”(可测算、可报告、可核查),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和矛盾。首先,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排行动,本身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决定所规定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完全由其自主决定。如果要强迫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这种行动实施“三可”,显然是一种愚蠢的想法,因为这只会迫使发展中国家不再考虑采取更多自主行动,这对保护气候有百弊而无一利。当然对发展中国家在获得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支持下采取的行动,则应该实施“三可”,以确保这些行动有效地使用了所提供的支持、产生了相应的积极的保护气候的效果。所以,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要求对发展中国家采取的自主减排行动实施“三可”,没有任何国际法理论支持;在具体实践中也不符合常理:实际上是一种愚蠢和可笑的要求。这些要求只会导致发展中国家消极采取自主减排行动。设想一下,既然这些行动是自主的,发展中国家也没有这样的义务,而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采取了这样的行动,还要被课以“三可”,哪一个国家会愿意这样做?
潘家华: 经济学研究中的公平与效率,有一种权衡取舍关系。过分的公平会牺牲效率;而过分讲效率,公平被忽略,效率也难以实现。这就意味着,公平有一个底线,而效率必须从属于这一底线。国际合作中的公平,是权益的保障。主权国家不会为了一时的效率,而放弃气候公正的立场和要求。例如,美国年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高达20吨,减1吨碳,可能要100美元,成本很高;发展中国家人均2吨碳,利用先进技术,减1吨碳,成本可能只有20美元。显然,发展中国家减排比发达国家成本低效率高。但是,美国人均年收入4万美元,发展中国家只有4000美元。那么,美国1吨碳的成本占其年收入的1/400,而发展中国家却要占1/200。这样看来,发展中国家的相对成本还要高。而关键是,发展中国家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如果碳排放涉及发展权益,发展中国家当然不愿意、也不能放弃。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多边气候合作,发达国家必须考虑气候公正,保障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
徐华清:公平问题是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首要问题。因此,任何一种国际气候合作机制,都应充分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不能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超越发展阶段、应负责任、实际能力的义务。在“三可”问题上,国际社会同样应坚持“巴厘路线图”下已经达成的共识,即只有得到发达国家“可测算、可报告和可核查”的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的发展中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才应该接受所谓的国际“三可”,而不应该将这一问题扩大到超越合作范畴、那些没有得到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的发展中国家自主采取的减缓行动,这样做不仅违背了“巴厘路线图”的授权,而且会挫伤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性。
减排与霸权
本报编辑:随着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中加入的政治、外交、经济元素不断增多,气候变化已经深入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那么,国际关系视角的气候理论何时诞生?
潘家华: 如果说政治和外交都是为经济服务的,可能太绝对。但是,如果说是为国家利益服务,就不会有人反对了。气候变化涉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也是为什么哥本哈根会议成果难产的根本原因。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利益在短时间尺度存在一定的互补特性,在长时间尺度存在一致性。这也是为什么大家愿意坐在一起,共同讨论应对的根本动力。从国际关系视角,气候合作理论需要重新审视。第一,当前的利益冲突与利益互补的权衡比较必须得到认可,缩小冲突,扩大互补。第二,短期利益与长远根本利益的冲突与调和。气候灾难不分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就要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牺牲一定的当前利益,以维护人类未来的共同利益。第三,气候合作,需要发达国家率先行动。发达国家不能在自身减排的问题上无动于衷,却对发展中国家颐指气使。
吕学都:现在,气候变化谈判几乎包含了所有的重要因素:经济、外交、政治、贸易、技术、资金、甚至连土著居民、妇女联合会等都被带入了谈判进程,使气候变化谈判变得越来越复杂。这也是为什么气候变化谈判越来越难以达成综合性协议的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包括了方方面面;而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也包括了方方面面。毋庸置疑,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气候变化问题渗入国际关系的方方面面。随着这项谈判活动的深入和国际条约的建立,大量涉及气候变化的基础科学研究、经济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外交与政治关系研究应运而生,结合大量的国际合作实践活动,相关理论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和发展。
徐华清:鉴于任何一种新的国际气候合作制度,势必会重新规范各缔约方的政策行为和利益范围,甚至对各国未来排放空间和发展空间形成一种潜在的制约因素,影响到当代人和后几代人的利益,甚至引发特定国家未来竞争实力的此消彼长。因此,国际气候合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远远超出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范畴,而更多地包含着非气候的主观因素,如国家利益、国际形象、文化因素以及其他战略考虑等。当前在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仍有极个别发达国家不能正视历史责任,在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方面设置各种条件和障碍。也仍有极个别发达国家,割裂历史和现实责任去看待发展中大国未来的排放责任,无视人均排放差距而片面比较国家排放总量,不顾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优先需要,逼迫发展中国家过早过激地“减排”,将国际气候合作当作遏制发展中大国崛起的战略手段,这些都是气候领域国际合作的霸权思维和强权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