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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环境资源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在京举行

2009年10月15日 20:58:2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胡浩、余晓洁)2009环境资源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15日在北京举行。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论坛开幕式,呼吁各国立法者共同努力、团结协作,通过立法行动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华建敏在致辞中说,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顺应当今世界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世界各国应加强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华建敏简要介绍了近年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立法和监督方面开展的工作,回顾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乡规划法、节约能源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等的制定修改过程,并重申了中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的努力。

    他呼吁各国参会者通过推动立法行动,推进新能源和可持续能源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发达国家继续承担中期大幅量化减排指标,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努力适应气候变化,尽可能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赢,实现国家利益和全人类利益双赢。

    论坛上,来自各国的立法者和国际组织代表通过广泛交流和深入研讨,达成《立法行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论坛共识》。

    在这份共识中,与会代表们充分肯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应对气候变化和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是立法行动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机遇和挑战。

    共识认为,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必须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的优先需求。发达国家一方面应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有关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支持。发展中国家应根据本国国情,在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支持下,采取积极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共识呼吁,作为承担立法工作和监督政府采取切实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各国立法者,应保证本国政府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坚持“巴厘路线图”授权,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在即将举行的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积极成果。

    2009环境资源立法与可持续发展国际论坛为期2天,来自中国、澳大利亚、意大利、丹麦、德国、日本、韩国、英国等的立法者和国际组织代表就立法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对气候变化等议题作了讨论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