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发展循环经济的几种模式中,有两种模式比较受关注。 其一是德国模式。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它的特色是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走在世界的前列。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从资源到产品再到资源的循环经济思路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要求生产商和零售商对于商品的包装物要尽可能减少并回收利用,以减轻填埋和焚烧的压力。1994年,德国公布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相关领域,规定对废物管理的手段首先是尽量避免产生,同时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废物进行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 德国的循环经济立法体系共三个层次:法律、条例和指南。除法律、条例外,还有农业和自然保护法、污水污泥管理条例、废旧汽车处理条例、废电池处理条例、有机物处理条例、电子废物和电力设备处理条例、废木材处理条例、废物管理技术指南、城市固体废弃物管理技术指南等。德国关于循环经济的立法及其实践,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巨大影响,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包括日本、欧盟各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都不同程度依据循环经济的思想制定或修订了本国的废物管理的法律规范。 其二是日本模式。即环境保护技术和产业经济发展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其社会结构开始从过去“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经济社会,向降低环境负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社会转变。据专家介绍,二战后,日本实行“追赶型”和“赶超型”的经济,国民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增长,到1968年,国民生产总值已位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经济快速增长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自然界正常的生态循环,终于演变成严峻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