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出台
时间:2005-06-10 来源:
日前颁布并正式实施的《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细则》规定,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第一类企业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初选名单,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经(贸)委,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第二类企业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省环保局会同省经委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细则》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将审核结果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和经委,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5年。违规企业将依法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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