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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要为发展循环经济“保驾护航”

    2004年12月3至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成为税务部门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当前税务部门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循环经济的实质  

  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途径包括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资源、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绿色产业和促进绿色消费等方面,其目的就是延长产品和服务的时间强度,达到废品回收利用和废物综合利用的作用。总之,发展循环经济,可以解决经济与环境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实现社会资源的综合利用,优化相互间资源的配置,达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  

    (一)发展循环经济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的根本出路。  

    我国资源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少。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以资源的大量消耗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能源供给是难以为继的。为了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的压力,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二)发展循环经济是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扭转,环境污染状况日益严重。大量的事实表明,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的大量产生,与资源利用的水平密切相关,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存在内在联系。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可将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发展循环经济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  

    目前,从总体上看,一方面我国资源利用效率仍存在资源产出率低、资源利用效率低、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低等问题;另一方面,较低的资源利用水平,已经成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的重要障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四)发展循环经济是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迫切需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关税壁垒作用日益削弱,包括“绿色壁垒”在内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近几年,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在资源、环境等方面,设置了不少自己容易达到,而发展中国家目前还难以达到的技术标准,要求所有产品从研制、开发、生产、到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利用等方面都必须符合环保要求。面对日益严峻的非关税壁垒,我们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尤其是要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使我国产品符合资源、环保等方面的国际标准。  

    (五)发展循环经济是以人为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  

    事实表明,传统的高消耗的增长方式,向自然过度索取,导致生态退化和自然灾害增多,给人类的健康带来了极大的损害。要加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必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最小的环境代价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增长。  

  三、税收要为发展循环经济“保驾护航”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针对循环经济的税种,与循环经济相关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但这几项税收收入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有8%左右,不足以对循环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为此,我们要完善现行税制,研究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充分运用税收的职能和调节作用,切实为循环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在资源开采环节,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率。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针对使用煤、石油、天然气、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收,其目的是调节从事资源开发企业由于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由于资源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往往起到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适应,不利于循环经济的发展。有必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在理顺资源体系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效率。  

    (二)在资源消耗环节,增强并完善资源税对循环经济的调节作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一是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二是整合现有税费,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以及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 

    (三)在废弃物产生环节,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大力开展资源的综合利用。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适时开征燃油税,对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垃圾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既唤起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又能充分发挥税收对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  

    (四)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制定实施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秸杆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雨水的回收利用等,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允许超额抵扣进项税额,对治理污染开支巨大的企业适当给予所得税减免,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五)在社会消费环节,以发展循环经济为导向,改革现行消费税制,大力倡导绿色消费。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情况和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当扩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提高部分消费品的税率。将那些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或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的产品,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替代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木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高尔夫球具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从而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健康性的消费和绿色消费,使人类的消费不影响大自然的环境与物种生存,达到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   
 
  
  中国税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