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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排污”应引入“排污权交易”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消息称,拟在淮河和太湖流域全面推行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制度,并要求2006年前所有排污单位都必须“持证排污”。据环保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靠许可证制度,按每年10%的削减排污比例计算,仅今年就可削减COD排放量3.2万吨。在这两个流域取得成熟的经验后,排污许可证制度将向全国推广。

    采用“持证排污”这一形式治理污染,确实能以行政权力约束企业行为,从而在排污总量上对污染进行控制,不过,如果只是单纯的“持证排污”,而不配套“排污权交易”的话,那么这种制度就是跛足的,在治污效果上也会大打折扣。

    排污权即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持证排污”其实也暗含着这种排污权利的认同,手中掌握的“证”就是一种权利标志。“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而“排污许可证”及其所代表的排污权是可以买卖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市场上交易排污权,一个企业节约下来的污染排放指标,可以作为商品出售给其他缺少排放指标的企业。

    正如许多学者所推崇的,“排污权交易”在治理污染上有许多优点:首先能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随着许可证交易,价值规律会自发调节排污价格,而单纯的“持证排污”需要环境管理机构付出高昂的信息成本费用;其次有利于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对于那些污染治理成本低于许可证价格的企业,出售剩余的排污指标可以获利,因而会积极治理污染以获得更大利益。最后,它给非排污者表达意见的机会,非污染者如环境保护组织如果希望降低污染水平,可以进入市场购买排污权,然后把排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不再卖出,这样也可使污染水平降低。

    基于这些优点,排污权交易正成为一种国际惯用的治污手段。我国有些地方也引入了这种制度,比如在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每年170万元的价格,向南京下关发电厂购买17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这是我国首例成交的异地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既然已经涉及总量核定和“排污权”的分配,交易的基本条件具备了,何不再进一步,允许“排污权”进行交易,从而享受一种先进制度的优点?引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帮助,总比单纯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挥舞要强得多,诸流域严重的污染已经容不得我们缩手缩脚了,必须下猛药。

  中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