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对水资源使用权进行确权 农业用水超出收费高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水权确权登记办法》,科学合理地将县域内可以持续使用的水量分配给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水权”)进行确权登记。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取水许可证,农业用水核发水权证。

该办法先行在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各县(市、区)实施,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水资源分配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外来水的原则。

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以取水许可的形式确定各取用水户的水权。农业(农林牧渔)用水按耕地面积确定各用水户的水权,即按地定水,水随地走,分水到户。生活用水量分配到供水厂(站),工业用水量分配到企业,生态环境用水量分配到相应管理单位,农业用水量分配到农业用水户。

该办法强调,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用水按平价水收费,超用部分按高价水收费,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征收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配水人员劳务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合理性开支。

农业用水户在水权额度内节余水量可有偿流转;工业企业通过采用节水技术、实施节水工程节约的水量,经由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有偿流转。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水权证由县级政府登记发放,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水权证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水户的水权重新进行调整分配。

链接:可分配水量如何确定?

县域可分配水量,包括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当地地表水可利用量及域外可调入水量。地下水取水量核定到机井口,地表水取水量核定到扬水点或斗渠口。县域可分配水量不得高于“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农业可分配水量,为县域可分配水量扣除合理的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用水量和预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

生活用水量,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用水,以人均用水量和用水人口进行核定。人均用水量以近3年平均值进行合理分析,且不高于《河北省用水定额》。

非农生产用水量,为工业、建筑业、采掘业等各用水企业合理用水量之和。各企业合理用水量按近3年实际平均用水量、水平衡测试等方式核定,且单位产品取水量不得高于《河北省用水定额》。

生态环境用水量,为城镇河湖生态、市政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量之和,以近3年平均用水量等因素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