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污染趋势及对策分析

   权威部门的最新监测分析表明,目前,长江水质已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专家分析认为,必须尽快加强长江水质保护,遏制水质恶化趋势,否则将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长江流域面积约180万平方公里,涉及青海、西藏、云南、四川、重庆、贵州、甘肃、湖北、湖南、江西、陕西、河南、广西、广东、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19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金沙江石鼓以上、金沙江石鼓以下、岷沱江、嘉陵江、乌江、宜宾至宜昌、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水系、宜昌至湖口、湖口以下干流、太湖水系12个水资源二级区。 

    长江水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公报》和独家提供给本社记者的《维护健康长江报告》显示,虽然目前长江干流水质总体还好,但干支流主要城市近岸水域污染严重,干流约有600公里岸边污染带,多分布于沿江重要城市;饮用水源地部分受到有毒有机物的影响,部分地区有超标现象;沿江城市的多处主要取水口难以保证稳定达到水质标准;主要湖泊富营养化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巢湖和滇池富营养化治理效果不明显,鄱阳湖和洞庭湖也在向富营养化发展。 

    长江水文局对2004年度长江流域内的37447公里河长进行的监测评价表明,长江水质总体保持良好,水质较好的一、二、三类水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72.5%。 

    但长江水文局副局长王俊教授提醒说,长江流域劣于三类水的河长占总评价河长的比例,已由上一年度的22.5%,上升至本年度的27.5%。其中,四类水河长2611公里,占7%;五类水河长1886公里,占5%;劣于五类水河长5817公里,占15.5%。 

    最新统计表明,流域省界断面水质劣于三类水的比例由上世纪末的两成上升到目前的接近一半,省界断面水体水质呈现不断恶化的趋势。2004年,长江流域的58个主要省界断面水体,水质较差的断面数已占到评价断面数的46.6%。长江流域省际界面的河流水质主要由流域机构进行监测,比较真实地反映了长江水质的现状及变化趋势。 

    另外,长江流域主要湖泊的富营养化状况依然严峻。长江水文局对流域内的淀山湖、太湖、西湖、巢湖、甘棠湖、鄱阳湖、邛海、滇池、泸沽湖、程海等10个湖泊进行的监测评价发现,已有6个湖泊处于富营养状态。国家重点治理的太湖、滇池及巢湖的水质状况尚无大的改观,太湖、滇池仍处于富营养状态,巢湖的东半湖处于中营养状态、西半湖则处于富营养状态。 

    最新公布的《长江流域水资源公报》显示:2004年度长江废污水排放总量为288.1亿吨(不含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和矿坑排水248.2亿吨),比上年度增加14.8亿吨,增幅5.4%。1999年,长江流域的废污水排放量仅为202.4亿吨(不含火电厂直流式冷却水和矿坑排水166.66亿吨)。而在20世纪70年代末,长江流域的年废污水排放量仅为95亿吨,80年代末为150亿吨/年。 

    国务院领导已多次指出,对长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及早规划和部署,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力度,集中解决造成水污染的突出问题,遏制生态环境和水质恶化的趋势。如不从现在起就采取有力的综合治理措施,积重难返,将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专家认为,长江水资源保护的总体目标应设定为: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基本方针,防止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障长江水资源永续利用,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要达到这一目标,需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规划工作,奠定保护基础。 

    过去有关部门和区域编制的一些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方面的专业规划之间缺乏衔接,已难以满足当前水资源保护形势要求,需要尽快制定长江水资源保护总体规划,从实现资源、人口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高度,对水资源保护以及水生态保护进行总体安排。 

    当前对长江水质污染的治理各部门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改变过去在治理流域污染时“通力不合作”的状况。具体而言,应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水利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共同完成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水资源保护工程,涉及到的各部门都要结合各自职责,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工作,确保工程措施逐一落到实处。 

    第二,在规划的基础上划分水功能区,提供防治污染的技术支撑。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原局长翁立达教授分析说,每一条河流的不同区域因水流、河床等条件不同,有着不同的水环境承载能力,同一个水体在不同的水文情势下其水环境承载能力也不一样。因此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诸多因素,将河流合理划成若干个区域,根据每个区不同的功能要求确定各自的水质目标,按照每个区不同的水量科学计算出水环境承载能力。再根据每个区域的纳污能力和污染排放现状,结合考虑工农业发展、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需要,既照顾社会经济产业布局的现状,更要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布局,来制定排污的削减量,以保证该区域水质达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目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已完成长江片水功能区划的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水功能区划严格按照水体功能目标要求,充分考虑了水量因素,合理利用河流的自净能力,以确定水环境承载能力。它不仅从宏观上解决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问题,又从微观上协调了地区间、部门间用水的关系,由此得出了科学合理的污染物削减量,为长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以及长江流域水资源的配置、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第三,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当前防治的重点区域和目标。 

    当前,应加快干流上的上海、南京、武汉、重庆、攀枝花五大城市水污染治理;抓好黄浦江、汉江、湘江、嘉陵江及岷(沱)江等五条影响突出的主要支流的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大太湖、巢湖、滇池三大湖泊的富营养化治理力度。与此同时,综合实施三峡、丹江口库区、长江口三个重点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即三峡水库水质保护、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长江口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争取到2005年前,60%以上水域满足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2010年前,80%以上水域满足水功能区的水质要求。届时干流主要城市江段近岸水域水质得到控制,污染带不再发展;对干流影响突出的支流水质有所改善;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控制;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和长江口等重点区域水质得到保护。 

    翁立达、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副局长洪一平等专家认为,治理好长江污染问题还需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投入机制,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体制及流域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相关科研工作,促进新技术在水资源保护中的应用。 

    一、明确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市场主体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 

    应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事权划分原则,安排好资金,保证投入;应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承担责任的,要加强监管,实施强制措施,并采取收费等相应的经济手段。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中央政府负责的水资源保护管理、监测等方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政府负责的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适时安排基础研究资金,对水资源保护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立项研究。 

    城市污水的处理则主要运用市场机制,集中污水处理场的基本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不足部分通过向用水户提高水价和征收污水处理费来筹集。其运行费通过征收污水处理费解决。 

    二、完善流域水资源保护体制及流域政策法规体系。 

    按流域实行水资源保护统一管理是被实践广泛证明的成功体制。长江面临着三峡水库蓄水和南水北调工程即将实施的新形势,当前应强化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双重领导,通过法律授权加强流域管理的权威性,并加强中央和地方水资源保护机构的建设。建立流域统一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协调机制。同时,加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增强流域水资源保护执法快速反应能力。
    结合长江流域特点,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还应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及《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等其他配套法规,通过法制保障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三、加强水质监测、科研等工作,促进新技术在水资源保护中的应用。 

    应结合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优化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采用自动监测、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关系到长江水资源保护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领域,如湿地的保护和利用、河口生态保护、三峡水库水质保护关键技术、南水北调生态环境保护等抓紧开展研究,为流域水资源保护提供科学依据。(记者杨希伟)


来源:新华网湖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