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亟待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11月13日,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直接影响了下游黑龙江省的哈尔滨市和相关地区的居民饮水安全,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昨日下午,全球水伙伴中国技术顾问委员会主席、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教授董哲仁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至今发生的一系列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往往按照个

案处理,缺乏制度性安排。因此,我国亟待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第一财经日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吉林、黑龙江两省积极采取了许多应急措施,包括启动应急预案、封堵事故污染物排放口、加大丰满水电站下泻流量等等。但从专家的角度看,这类事件在应急处理上存在哪些不足?

  董哲仁:水污染重大突发性事故后,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科技支持,应急处理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局面,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事故造成的损失。当前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情况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信息没有及时向下游地区通报,也没有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根据有关规定,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报告时间期限是“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但现在的事故信息传递往往没有按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延误了处理污染事故时机,也造成居民的恐慌心理。其次,河流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后,缺乏上下游、相邻省份和地区、各个部门之间的会商协调机制,更使局面陷于被动。而依靠临时的判断和处置,也难以达到科学和准确的要求。

  此外,在善后工作中,对于受到伤害群众的救助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尚无法律保障;在事故处理中,严重渎职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人也很难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第一财经日报》:针对目前我国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制度性安排的缺陷问题,你有些什么建议?

  董哲仁:我认为应当从法制建设和科技支持两个方面,系统地研究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系问题。

  法制建设方面,建议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过程中,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条款,规定突发事故的应急主体和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明确规定事故情况报告制度。

  建议在主要江河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事故处理预案,明确污染应急监测原则和处理原则,对事故进行分级、分类,明确事故后对于污染长期影响的监控和评估原则,建立突发性事故的政府投入机制,制订受害居民的救助和损失补偿办法。

  在科技支持方面,开发、推广主要江河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应急指挥数据库,开发、推广在线水质监测技术和移动式水质监测技术,以及加强沿河工厂企业的普查,制定运载危险有毒物质车辆和船舶的管理办法等。

  《第一财经日报》: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国外有哪些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

  董哲仁: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荷兰等国家都分别制定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理的法律,可以供我们参考,国外的一些重大案例也值得研究。

  比如1986年位于莱茵河上游的瑞士一座叫做桑多兹的化工厂仓库失火,有10吨杀虫剂和含有多种有毒化学物质的污水流入莱茵河,其影响达500多公里。沿河国家在短时间内召开了3次部长级会议,在1987年制订了“莱茵河行动计划”,联合开发了方便快捷的计算机决策支持系统模型,定期检查沿河工厂设备安全情况等。经过流域各国十几年的共同努力,莱茵河的水质有了极大的改善。(本报记者章轲发自北京)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