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城镇化以后,我国进入大都市带化(Megalopolitanization)时代。长江中游城市群不仅基础较好,更重要的是其均处于国家工业化城市化“长江横轴”与“京广纵轴”的结合部,地理位置适中,市场潜能大,因而是继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城市群之后最重要的国家中心城市群,也是中国内地最重要的城市群。在这里,我想结合长江中游城市群的情况,对城市群发展谈四个方面的个人看法和意见。
1、要科学、全面地对待城市群,不要顾名思义、唯群是从。首先,城市群不是任意地域范围内大中小城市的组合,也不是人类住区研究中由中心地建成区和郊区所组成的延伸的城镇地域——城市集聚(“urban agglomeration”) ,更不是城市群落“urban cluster”。 “urban cluster”这一术语并非常见,主要见于美国人口统计局。美国人口统计局划分了城市化地域(Urbanized Areas)、城市群落(Urban Clusters)两类城市地域。城市化地域人口大于5万人,它是大都市统计区的核心,而城市群落人口少于5万人但多于2500人,它是小都市统计区的核心。事实上,从国家提出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的初衷来看,城市群是一种特定的城市区域,指地理上毗邻、功能上密切联系的一串都市区,在学术界被称为都市连绵区(Megalopolis或mega region )”或组合城市(conurbation) 。因此,对“城市群“这一术语不能顾名思义,要把握城市群的本质,否则,就可能会导致实践上”造群“运动的任意泛滥。为了引导全社会更好把握城市群的本质特征,避免顾名思义的误导,建议国家统一将城市群改称为都市连绵区。
其次,像任何地理集聚一样,相对于分散的城市发展,城市群作为人口和经济活动的区域集聚,一方面可以带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激发创新的好处。具体来讲,在我国现阶段,城市群至少有七个的方面好处,这就是:实现更高的人均GDP增长,降低公共支出占GDP的比例、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耕地流失、大众交通更高效、污染控制更有力和更好地利用人才、提高创新能力。正是由于这些好处,城市群一提出,就得到众多的支持者,他们认为,城市群是一种全新的人类社会居住形式,体现了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集约利用,代表着未来世界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引起区域人口爆炸、近郊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游憩爆炸以及区域资源短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城市群“病”。正因为这个方面的原因,自问世以来,城市群就有不少反对者,他们认为,城市群是人类无视自身作为有机体的生命价值,在各种促使城市畸形发展的力量的作用下,以极其功利的思想所采取的对人类未来不负责任的发展方式,甚至认为这种发展最终将给人类自身带来毁灭性灾难。因此,我们要全面的、科学的对待城市群,努力趋其利、避其害,不能片面地认为城市群一切都是好的,不能搞唯“群”是从,不能搞城市群迷信和崇拜。
2、不要盲目扩大城市群地盘,而要着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高端功能。城市群由多个密切交互作用、空间形态相联的都市区所构成的,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空间形态相联,即在城市群内部都市区之间首尾几乎相联、空隙狭小;二是空间交互作用强,即在城市群内部,都市区之间的人口、交通、信息、资金、物资和文化活动等“流”的强度相对较高。因此,一个都市区是否是属于某个城市群的范围,关键要综合考虑两条:这个都市区与构成城市群的都市区在形态上是否更加紧密相联,在交互作用强度上是否相对更高。
长江中游城市群是以武汉、长沙、南昌为中心城市,包括湖北武汉城市圈、湖南环长株潭城市群、江西环鄱阳湖城市群在的巨型城市区域。然而,自2012年以来,有人根据发展水平的同质性,主张把以合肥为中心的江淮城市群纳入长江中游城市群。我个人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合肥到上海高速铁路距离是465公里、比到武汉高速铁路距离(364公里)远100公里,合肥到上海高速公路距离405公里,比到武汉高速公路短56公里。因此,从相对主要中心城市的距离来看,长三角城市群、长江中游城市群对合肥的重要性大致相当,甚至,长江中游城市群还略具有优势。然而,2012年,上海市常住人口达到2380万人,GDP达2万多亿元,分别是长江中游城市群中最大城市武汉市常住人口、GDP的2.35倍和2.75倍。事实上,长三角城市群距离合肥仅150多公里的次中心——南京市,其常住人口和GDP均仅略逊于武汉。因此,综合来看,以合肥为中心的江淮城市群应从属于长三角城市群。应该认识到的是,城市群的等级主要不是由其地理范围和人口规模决定的,而是由其功能的等级来决定的。城市群功能等级越高,其影响范围越大,因而,城市群等级越高。在一定的地理条件,一个城市群要想在全国、甚至全球城市群体系占据更高的层级,关键在于发展高值、高效、高辐射的高端功能,而非人为地扩大自身的地理范围和规模。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在竞争中真正崛起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家中心城市群之一,关键在于巩固和发展经济中心功能的同时,大力培育和发展国际商贸中心功能、国际金融中心功能和国际交通运输枢纽功能,没有必要把精力放在扩大地盘上。
3、城市群判别标准要中立,不要歧视。对于城市群的必要条件,在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讨论中有不同看法。概况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主张。一是区域人口总量、人口密度和城镇化水平条件。一些学者提出我国城市群人口规模应不低于2000万人,城市化水平应大于50%;二是城市规模结构条件。一些学者提出城市群都市区或特大城市数量应不少于3个,至少应有1个特大或超大城市作为核心城市,且核心城市GDP中心度>45%;三是交通运输条件。一些学者提出城市群基本形成高度发达的综合运输通道和半小时、1小时与2小时经济圈;四是经济发展条件。一些学者提出城市群人均GDP应超过3000美元,经济密度应大于500万元/平方公里,非农产业产值比率超过70%,经济外向度大于30%,甚至还有极少数学者提出,城市群应该是一个经济结构完整、自成体系的区域。
我个人认为,城市群是一种以城市为基础的区域,它的必要条件首先应该是城市化达到某种状态,而不应直接强调经济发展结构和水平。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西方有关城市群标准讨论中,几乎没有提出经济发展结构和水平的条件和标准;其次,城市群是一个城乡区域一体化的巨型区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巨型区域内大、中、小城市的增长是由市场来决定的,而非政府主导的。政府的作用主要在于推进空间一体化,形成开放、统一、有效、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政府偏向大城市或中、小城市不仅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且,人为地用一种城市规模等级模式来要求不同城市群,必将损害城市群的多样性。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西方有关城市群标准讨论中,极少提出城市规模等级方面的条件和标准。因此,城市群的识别标准应该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化人口和水平。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已经完成,这个标准等同于区域人口总量和密度。因而,1957年戈特曼提出城市群人口应达到2,500万人以上,人口密度应不低于250 人/平方公里。我国城镇化尚处于高速增长中期,不能用城市群区域人口总量和密度代替城市化人口方面的指标,应该考虑城镇化人口规模、城镇化人口密度标准。二是空间一体化程度。西方发达国家市场已经成熟,因而,这个方面的标准等同于交通基础设施一体化。但我国尚未转型国家,空间一体化还应该强调统一市场形成和发展的水平。
4、发挥政府辅导作用,推进城市群空间一体化。城市群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不应起主导作用,而应起辅导作用。政府的辅导作用是在强化空间成长管制、实施城市成长边界管理的同时,大力推进空间一体化和都市区化。
首先要是推进空间一体化。城市群发展可能有两种方法,一是推进空间一体化,为城市群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二是政府倾斜优惠。在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城市群发展应该更加强调空间一体化,避免政府倾斜优惠,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一体化应抓好四个方面,一是以探索城市群负面清单管理,推进城市群人口、土地等要素自由流动为重点,加快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现代区域市场体系;二是以发行长江中游城市群地方政府债券、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群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以建立长江开发银行等长江城市群基础设施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重点,加快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群建设投融资体系,从而保障高效、统一的城市群基础设施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三是抓住国家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的战略机遇,采取跨省市“一区多园”模式,共同谋划布局和发展国家自由贸易园(港)区;四是探索建立健全跨省市的多层次城市群公共治理体制机制。可以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委员会,由湘、鄂、赣地方政府的首脑共同担任委员长,委员会可下设两个独立的推进机构和一个咨询机构,即:(1)长江中游城市群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委员会,其工作主要是将各省市相关规划纳入城市群规划,推进城市群区域交通网、区域物流网、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2)长江中游城市群规制改革合作委员会,其工作主要是查找需要改革的各种规制以及废除或放宽规制;(3)长江中游城市群专家咨询委员会,可以长江经济战略研究中心为依托,邀请国内外城市和区域发展专家组成,为长江中游城市群提供智力支撑。
其次要建立都市区制度,规范和引导都市区化。 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是由中心城市和与其分享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作市场和住房市场的周围地区所组成的区域,它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城市地域、卫星城和那些社会经济上与城市核心关联的介于中间的农村地区。都市区是各单个城市发展组合成为城市群的必经阶段,是城市群空间一体化的基本单元,是城市群的空间基础,是在空间上合理组织城市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工作、生活的科学基础。因此,发展城市群必须建立都市区制度,大力推进都市区化。事实上,欧美日发达国家都毫无例外地建立了自己的都市区制度。然而,在我国,迄今仍然没有建立都市区制度,这是我国城市群存在某种无序状态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促进城市群健康发展,建议国家尽快着手研究建立现代都市区制度,把规范和引导都市区发展作为城市群发展重要战略,长江中游城市群要力争在这方面先行先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