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能源将更有法可依

  1998年实施的那部涵盖相当全面、当年颇为人称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如今却遭遇到执法的权力真空。将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能给人们带来多少期待?

  节能进入后

  “有法可依”时代?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下称《节能法》),并于1998年元旦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的节能工作从那时起有法可依了。

  而这部涵盖相当全面、当年颇为人称道的法律,如今却遭到了很多专家和官员的非议。矛头主要指向:执行主体规定不明,执行过程规定不明,权利义务关系模糊。

  “比如《节能法》规定,对超过耗能限额、浪费能源的单位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关闭,但这种严厉的处罚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江苏省节能监测中心副主任郝宁宁告诉记者。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国内成立的首个专司节能行政执法的机构。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白荣春,在1999年全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曾点名肯定了上海市的节能执法监督工作。

  但最近的上海“能源警察”现象让我们突然发现,原来“警察”也尴尬。

  “原因在于节约能源法既没有明确谁是节约能源的监管主体,也没有对如何进行节能监督确立具体的制度。这就导致节能执法机构缺少明确的法律地位。”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赵国通如是说。

  据悉,北京、山东、浙江等20多个省市都出台了地方节能法规。但在这些地区,很多伴随法规成立的节能执法机构要么只是“监测”,没有处罚权,要么就是一个名存实亡的“破落衙门”,在百姓耳中闻所未闻。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柴晓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节能“还存在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尚未形成完整的政策法规体系”。

  “《节能法》就像中国的很多法律一样,不是法律本身不健全的问题,而是执法力度的问题。”北京地球村环境文化中心负责人廖晓义则这样认为。

  那么,节能法规造成的权力真空,我们靠谁来填补呢?

  “在节能的问题上,其中许多具体的执行标准和可行的节能措施不是一纸法律文书所能涵盖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莫于川告诉记者,“解决节能问题,一方面要靠政策长期合理化的引导,另一方面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竞争更会带来好的效果。”

  《可再生能源法》的期待

  一方面是节能需要制度突破,一方面解决能源危机需要新能源的加快开发。明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下称《可再生能源法》)将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对政府和企业利用能源的权利义务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在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际上已成为各类资本竞相追逐的热点。

  我国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太阳能年日照时数在2200小时以上的地区约占国土面积的2/3以上,具有良好的开发条件和应用价值。可开发的风能资源储量为2.53亿千瓦。地热资源远景储量相当于200 0亿吨标准煤,已勘探的40多个地热田可供中低温直接利用的热储量相当于31.6亿吨标准煤。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助理巡视员王凤春表示,《可再生能源法》体现了三方面的立法原则:国家责任和全社会支持相结合,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当前需求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力求通过行政和市场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同常规能源竞争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激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以有效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程。


来源:法制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