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建筑节能工程网 时间:2009-10-11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已经于2009年3月31日由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批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住房和建设局局长李荣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制定该条例?
李荣强:有数据表明,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使用的建材生产能耗占16.7%。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建筑物成本的2/3 属于材料费;每年建筑工程的材料消耗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比例大约为:钢材占25%、木材占40%、水泥占70%。
建筑业不仅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和能源,而且在拆除、装修、改造、新建中还产生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据有关资料预计,“十一五”期间,我市每年新建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旧城改造500万平方米,每年将产生建筑废弃物近1000万吨。目前,我市建筑废弃物除了自发的建设工程回填利用和填海外,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便被运往填埋场,按照每填埋1万吨建筑废弃物占用1亩土地计算,我市每年产生的建筑废弃物需占用近1000亩土地。
事实上,建筑废弃物也是一种资源,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其加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既可以节省资源的消耗,又可以使资源发挥最大价值,抓好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是建筑节材的重要工作环节。2005年,建设部在《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中就建筑节材专门规定,“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废弃物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实现建筑废弃物处理方式的创新,使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化、产业化,大力推进建筑节材工作,发展“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型”建筑,既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道路,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决策的具体措施。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法规,设计一系列制度来促进和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和利用,积极推动建筑节材工作。
记者:建筑废弃物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垃圾有何不同?
李荣强:在我国,建筑废弃物最为常见的称谓是建筑垃圾或余泥渣土,例如,2005年国家建设部出台了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998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政府规章《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应当说,将建筑废弃物称为建筑垃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和回收利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将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看成是建筑材料的重要来源。而在发达国家或地区,比如香港,建筑垃圾被为“拆建物料”,在台湾为“营建废弃物”,在日本则为“建设副产物”,从以上表述也可以折射出在建筑垃圾的认知程度上,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为了替建筑垃圾正名,在建设领域率先提高对建筑资源的忧患意识,引导广大市民珍惜资源,善用资源,本条例将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但无论其称谓如何,内涵则基本相同,根据条例的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在这里,建筑废弃物的概念应该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均应当属于建筑废弃物的范畴。
记者: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李荣强:归纳起来,条例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条例作为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之后的第二部循环经济配套地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作为贯穿整个条例的一条主线,围绕循环经济来设计条例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并以此来推动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废弃物的线性生产方式,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的循环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在建筑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
二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基本原则。这在条例的名称上就体现得很充分。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市正处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阶段,建筑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建筑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来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排放及现场回用。
三是坚持硬约束与软激励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我们认为,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同时,也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