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格非: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六大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笔者认为,厘清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究竟会起到哪些作用,对于如何加强社会责任立法非常必要。
    第一,强制性作用。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推动纳入到法律范畴,一是能最为有力地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弥补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或企业的自愿来实现履责的不足。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加强,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和行为是一个有效的震慑。三是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强制性,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好人吃亏,坏人潇洒”的逆淘汰现象。
    第二,规范化作用。规范负责任经营管理之道。这种规范化不一定是各种责任的罗列,更重要的是规范企业的负责任决策机制、指明负责任经营规则、明确负责任管理行为等等。这一方面是为企业负责任运营服务,另一方面,也是在全社会营造企业负责任经营的经济社会环境,让对社会负责任成为企业的DNA,让企业和社会实现共存共生。
    第三,引领性作用。引领可持续经营之道。一是在国内促进中国企业的转型升级。随着中国进入经济新常态,对更多相关方负责任、与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共生发展,成为未来成功企业的不二选择。二是有利于在全球树立中国企业的负责任形象。加强责任管理的立法是与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特征相适应的,这有利于从整体上保障中国企业负责任经营能力,树立中国企业良好形象,也会使中国企业以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形象树立起在全球经济的竞争地位。
    第四,激励性作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不应是仅仅发挥立法强制性作用的一面,还应从法律层面明确对负责任企业的激励措施。可制定相关条款,从经济、市场和社会等各方面给予良好责任行为和绩效的企业及时奖励和鼓励,促使履行社会责任的正向机制的形成,从而形成企业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五,机制固化作用。企业社会责任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因而,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不但要系统反映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成就,更重要的是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经验充分地体现在立法中。从而保证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针对性和特色性,确保立法能真正促进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健康发展。
    第六,体系完善作用。从建设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角度,发挥“龙头法”的作用。一是不与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法律相冲突。二是从引领性角度,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部门法形成无缝衔接。三是引导企业社会责任相关部门法,对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原则的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