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 作者:王海鹰 时间:2009-03-05
《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的最后一天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并将于6月1日起施行。专家认为,这一法律瞄准了当下食品安全管理中的种种疏漏,没有给不法企业留下“钻空子”的余地,彰显了国家对国民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
不少消费者有过买到不合格食品的不愉快经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让消费者远离不合格食品引发的“窝囊气”。《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山东营养学会副理事长杜慧真说,《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食品行业的监管力度,而且出台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会垮台、会倾家荡产,监管部门失察的,面临的将是问责、掉“乌纱帽”。可以预见,《食品安全法》框架下,每个环节都将守土有责,把好食品安全防线。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杜慧真说,召回是一种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对缺陷食品都实行召回制度。比如,去年美国召回了6.4万吨没有经过“全面和适当”检验的冻牛肉,最近韩国政府也召回了12种使用含三聚氰胺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饮料。然而在我国由于制度的缺失,对问题食品的处理仅限于下架、封存。《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不主动召回,政府将责令召回,并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