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纳入商品价格

现代能源气候问题的公共性已突破国界层面,为全球所共同关注,把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纳入商品价格,成为理论与政策部门的研究热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气候补偿性能源

价格的提出

价格作为产权的标价具有三种相对应的形式,即经济物品价格、集体物品的收费和公共物品的税收。能源商品具有私人产品的性质,通过市场交易形成能源的经济补偿性价格。但是能源商品又具有特殊性,其一,能源对于一国经济安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极为重要,各国莫不对能源生产、供应、消费进行调控,形成能源商品的集体产权性质,这种能源集体产权的标价构成安全补偿性价格。其二,能源消费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是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影响因素,需要世界各国联合起来,对能源的生产、消费进行调节,这种能源全球公共产权的标价形成气候补偿性价格。

经济补偿性能源价格是对能源产品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弥补,安全补偿性能源价格是对能源产品的政治安全和生态安全成本的弥补,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是对能源产品全球气候外部性成本的弥补。经济补偿性能源价格是基础,安全补偿性能源价格是对经济补偿性能源价格的校正,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又是在前二者基础上的进一步校正。在价格形成时间上,经济补偿性能源价格形成在先,安全补偿性能源价格与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在后。但是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与安全补偿性能源价格都是目标价格,根据国家公共安全与节能减排目标确立,再与经济补偿性能源价格进行对比与校正。

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的测算

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测算思路如下。根据基期碳排放现状对一定规划时段的碳排放目标进行预测,然后根据碳排放约束确定规划时段内预定减排目标。将减排目标根据能源消耗强度与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两个方面进行分解,均衡条件下实现能耗强度减排边际成本与能源碳强度减排边际成本相等。能源消耗强度目标以能源资本可替代性进行优化调整测算,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目标以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可替代性进行优化调整测算,将规划的优化价格体系进行宏观经济影响模拟,分析经济与社会承受力,直到得出可供选择的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

以2030年促进实现碳排放峰值为例,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承诺,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在影响碳排放量的三个主要因素中,由于GDP在不断增长,只有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与单位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下降的速度抵消GDP增长的速度,碳排放峰值才可能达到。考虑到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将由高速增长进入到中高速进而是中速增长区间,设定2015—2020年我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为7.5%,2020—2030年GDP平均增长率为6.5%;2015—2030年单位GDP能源强度下降3.6%;单位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在2015—2020年平均每年下降1.1%,2020—2030年平均每年下降1.65%。采用EVIEW6.0软件,模拟求出我国达到碳排放峰值为2028年,其碳排放量为131.1亿吨。为使我国在2028年达到碳排放峰值,2015—2028年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需要累计下降52.3%,单位能源消耗碳排放强度需要累计下降26.7%。单位GDP能源消耗强度在行业内部的降低是通过节能技术进步实现,在行业之间是通过能源从高耗能产业向低能耗产业转移实现,其实质是资本对能源的替代,促进这一替代需要能源价格机制的调整。根据中国资本对能源替代性的相关研究,1978—2005年间能源需求价格弹性平均为-1.57,能源与资本的交叉价格弹性平均为0.84。如果以前一个弹性为基准,并且假定在2015—2030年间能源需求价格弹性相对稳定,则能源价格水平需要提高33%。如果以后一个弹性为基准,并且假定在2015—2030年间能源与资本的交叉价格弹性保持相对稳定,设定资本在总成本份额比重为0.3,则能源价格水平需要提高26.2%。

单位能源消耗碳强度的降低主要体现为能源产业内部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当能源消费全部由煤炭构成时,单位能源消费所产生的碳排放系数为2.6,随着煤炭比重的降低,能源消费的碳排放系数随之降低,2014年我国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为64.2%,能源消费排放系数为2.36。根据能源消费碳强度累计下降26.7%的要求,为使我国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能源碳排放系数需要在峰值到达前下降到1.73。设定除煤炭外其他能源消费保持基本稳定,到2030年,煤炭比例需要控制到总能源消费比重的47%,石油和天然气所占比例为33.3%,则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所占比例需要达到19.7%。2014年,我国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已达11.1%,而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替代关系研究表明,化石能源价格上涨10%,能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提高1.67%;可再生能源价格下降10%,可促进其比例提高8.9%。为尽快在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需要将以煤为主的化石能源价格提高90%。考虑到化石能源价格大幅上升给经济发展和企业成本所带来的巨大影响,另一种办法是将化石能源价格维持不变,而将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水平提高96.6%。这意味着在2015—2030年间,可再生能源补贴年均提高6.44%。

平衡能源税收与补贴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补贴、新能源产品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扶持机制。但单纯的能源补贴降低了能源价格水平,改变着市场形成的预算约束,盲目刺激了能源消费的增加,不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从长期来看,必须平衡能源税收与补贴,提高化石能源税收比重。初步研究结果显示,对化石能源增加税收10%,可以促使可再生能源投资比重平均增加18%,化石能源投资比重平均降低7%。建议在当前化石能源价格下跌的条件下,选择适当的切入点开征能源税,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需要,根据能源市场价格形势调整能源税收与补贴幅度和方式,增加弹性机制和动态调整能力,建立以能源税为主体、补贴为辅的气候补偿性能源价格。

国外典型的能源征税较为均匀地分布在生产、销售和消费环节,且对能源消费征收一定的碳税和硫税等。而我国的税收集中体现在生产环节,且尚未制定专门的环境碳税、硫税和氮税等。税收结构偏向于生产环节这一现象使得能源企业的名义税负过重,企业纳税的账面额高、生产压力大,而实际税负水平由于转嫁给消费者而低于名义税负。建议平衡税收在能源生产、销售、消费各环节的分配份额,推动我国以生产环节为主的能源税制向消费环节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