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第三稿将《节能法》从六章50条增加到六章93条。除了现有的工业节能以外,专门针对建筑、交通和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做出了新的约束性规定。
“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20%的目标能不能如期实现?在刚刚过去的2006年上半年,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发改委的统计显示这个指标的阶段目标未能完成。
在过去的8年间,我国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只提高了2%。而这8年恰恰是《节约能源法》实施以来的8年。
在9月21日至22日在清华大学举行的“清洁能源与气候变化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透露,关于这部法律的修订正在加紧进行。
制定于1997年的节能法到如今已经不符合现实所需,孙佑海表示,主要问题是“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多而惩戒性条款少,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今年3月,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的《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到了第三稿。
修订草案第三稿将《节能法》从六章50条增加到六章93条。除了现有的工业节能以外,专门针对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主要指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做出了新的约束性规定。
修订起草组成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透露,本次修改将从完善节能的基本制度、注重体现市场引导与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以及增强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方面着力。
草案就节能目标及其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估审查、节能标准、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等作出新规定。
草案还规定了能源管理师制度,重点的能耗和用能单位要设立一个相当于企业的总工程师或者副总工程师的职位,对企业的能源使用进行负责,并可以就企业的用能和节能提出意见,对企业每年的用能节能情况做统计分析。
同时在节能促进与保障方面,规定了多项措施,包括财政、税收、价格和投资政策等方面。汪劲说,这次主要借鉴了日本的能源合理利用法的模式。国家将建立相关节能技术、产品和建筑的指导目录,符合目录的将给予税收扶持,同时采用财政贴息等引导对节能的投资,并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方面支持节能产品。
不过,由于目前我国已经有200多项财政专项基金和3000多个税收优惠措施,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政策倾斜和财税优惠方面的一些具体条款未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而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是关于政府节能管理体制和节能问责机制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时候,曾对节能管理与执法机构人员进行了缩编。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节能法修订组的成员王灿发教授表示,中国现在的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现在是由发改委的能源部门来负责,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负责。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职权和责任不是很明确,而且缺乏实施机制和执行程序。
汪劲也认为,节能的问题涉及到各行各业、各个部门和领域,目前是各管一块,有利的都想管,没有利的都不想管。修法就是要解决“要钱没有钱,要机构没有机构,要人没有人,要权没有权”的状况。
草案规定,每年人代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应包括节能工作的内容。国务院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承担职责,接受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同时,省级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职责。
在明确管理机构之后,草案还明确了节能问责机制。包括对各节能义务主体违法应受到的处罚和节能主管机关未履行职责的处罚。但是,如何追究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法律条文具体怎么规定,是最难解决的问题。
汪劲表示,要处罚违法个人和企业都很容易,但是要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很难。现在法律不直接规定某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不规定某一个行政长官的责任,在政府官员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能耗指标的落空是自然而然的。
附录
节约能源法修订面临的几大难题
1.与其他能源法律以及与环境资源法律的关系与协调问题,以及与国家财政、税收、价格优惠制度的协调与配套问题
2.政府节能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问题
3.政府各部门的主管与协同管理体制的确立问题
4.多数制度“有名无实”、无法具体作出可操作性规定的问题
5.如何强化公众参与节能问题
6.如何明确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职责问题
7.如何追究政府官员的法律责任问题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