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能源越来越成为全球性话题,如何通过国家政策和立法去应对这一国际性难题?我国《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正在制修订之中,他山之石能否为我们提供借鉴?10月21~22日,由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主办,台达环境与教育基金会、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清洁能源项目和通用电气公司(GE)协办的清洁能源与气候变化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召开,来自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国专家为中国和世界的能源解决方案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与设想:发展清洁能源与提高能源效率“两条腿”走路;解决能源问题需要政府控制与市场调节的并重以及公众的积极参与。
问题:
《节约能源法》实施8年,中国能源效率提高有限;专家建议:
能源效率也是一种资源,应列入能源规划一并考虑
在一些与会专家的眼中,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虽然是中国当前发展面临的压力,但对中国来说,也是一个非常好的增长机会。对于像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的国家,《节约能源法》是非常重要的,提高能源效率一方面可以改善中国的能源安全问题,改变对化石燃料的过度依赖,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中国解决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
与会专家在谈到我国《节约能源法》存在的问题与修订时指出,《节约能源法》实施8年来,我国的能源效率却只提升了2%,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耗和能源浪费情况日益突出,能源与环境压力日益凸现,而我国“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要下降20%,提高能源效率成了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容回避的问题,也应该成为我国能源立法的重要内容。
“要达到能源供求的平衡,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把能源效率当作一种资源来对待,而且是一种可以跟踪的、量化、衡量和估计的资源。”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中国项目主任BarbaraA.Finamore女士认为。她举例说,1980~2003年间,能源效率的提高抵销了40%的新增发电量,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由于在过去的几年中采取了积极的提高能源效率政策和措施,在经济增长高达40%的同时,能源的消耗却保持持平,这是非常好的经验,值得其他区域发展时借鉴。
在BarbaraA.Finamore看来,将能源效率作为一种资源,就意味着在进行能源规划时,不仅要明确我们还需要多少能源,这些能源到底是煤还是别的什么,而且还要把能源效率考虑进去。能源效率的提高,将有利于更好地支持中国的发展。而出台法律、政策和措施去鼓励企业提高能源效率,让能源效率的提高变成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企业和公众就会愿意去做的。
“对能源所使用的量在不变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提高能源效率则成为非常关键的问题。”作为国际律师协会能源、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法分会学术咨询小组主任,来自新西兰怀卡托大学的BarryBarton教授指出。他认为,虽然新能源在不断发展,从全球能源发展的战略角度来看,提高能效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为了引导人们采用一些理性的行为去节约能源,应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更好地引导人们从理性角度节能。而提高能源效率除了要改变人们在能源效率认识上的误区和消除市场上的障碍外,首先,要考虑到能源的稀缺性,建立一个合理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以价格来引导能源效率的提高;其次,要保证能源市场良好的竞争机制,使能源供求双方达到一个理性的市场竞争。同时,能源效率与生产效率和目前的技术也是紧密相关的。
问题:
在能源问题上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角色如何界定?
专家建议:
政府控制、市场调节、公众参与不可偏废
在能源问题上,政府的管理职能应如何体现?企业在能源问题上的责任与角色应如何界定?公众在其中的作用应如何发挥?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专家给出了类似的答案,政府、市场、公众都是解决能源问题不可或缺的力量。
在BarryBarton看来,提高能源效率离不开监管,而这种监管来自三方面:政府机构的监管,市场手段的监管和企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其中政府机构的监管作为一种常规式监管,在很多国家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来体现的,而市场手段的监管则非常灵活,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在能源价格扭曲时,政府的监管者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协调者,应该通过价格发挥作用,促进形成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并通过这一价格形成机制更好地影响价格,达到提高能源效率的目的。
新能源的开发往往都会经历一个起步之初投入成本高的过程,不少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激励和优惠政策。而一些与会专家表示,无论是鼓励新能源开发的政策和立法,还是激励提高能源效率的政策和立法,都要注意到立法的稳定性问题。GE能源集团亚洲区特别法律顾问王肇基认为,立法的稳定性是跨国公司在投资时十分关注的,就新能源的开发而言,由于一开始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投资者就会比较关注如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的稳定性,企业往往需要一些法律的保障来继续其企业运作。这应该是政府在能源方面有所作为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
随着今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开始实施,不少专家十分关注其施行的效果。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王明远教授认为,地方政府的观念认识直接影响到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目标、政策及其实现。当前应制定配套措施,提高地方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识。立法应在充分重视政府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场的作用,使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得到有效的协调。同时,能否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思路,针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类型和不同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根据其特点,制定专门针对小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的法律,形成完善的可再生能源立法体系。
在讨论中,众多中外专家都认为,解决能源问题,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认为,在中国现在的能源利用中,公众有参与的热情,法律有让公众参与的原则,但相关法律还缺乏具体参与程序的规定,希望修订中的《节约能源法》能有所规定,如对浪费能源行为,可以实行公众有奖举报,对公众采取节能措施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正如BarbaraA.Finamore女士所说的“没有人给大家指出100%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是在大家的不断摸索和尝试当中不断完善的”,任重道远的促进中国清洁能源发展与能源消耗降低的立法之路也需要不断的摸索与完善。
来源: 中国环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