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09日08: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本报讯记者孙勇报道:为支持和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表示对清洁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由国务院批准建立,是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长期性的、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宗旨,是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支持和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基金单独核算、独立运营。
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二是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