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进口登记,制度该完善了

9月19日在大连召开的全国危化品登记工作座谈会披露,近年来,我国危化品登记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与危化品进口登记配套的法规规章制度等目前仍然不健全,致使登记工作难度大、困难多、进展缓慢。  

生产企业登记工作成效明显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各地化学品登记机构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开展危化品登记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处处长翟良云说,截至2014年9月15日,全国共登记危化品生产企业2.3万余家;上报重大危险源信息2153条,其中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数量分别为478个、206个、776个和693个;上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1569个,涉及全部18种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其中较多的是氧化工艺、氯化工艺和加氢工艺,分别为263个、254个和240个。
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主任孙万付表示,危化品登记数据,为国家和各地危化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信息和技术支持。比如,登记中心开发并完善了省级版本的“基于GIS的危化品登记数据应用系统”和“危化品登记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方便监管部门浏览、查询、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的危化品登记信息,为各地危化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信息支持,并为上海、江苏等地开通省级版本的GIS系统进行了试用。中心对全国危化品企业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登记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和专项报告,每两个月给安监总局监管三司上报新登记企业情况,以及地区、行业、化学品相关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并利用登记数据编写了光气、三光气、异氰酸甲酯生产使用企业情况简介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危化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数据支持。  

危化品进口登记问题诸多  

翟良云介绍,虽然危化品生产企业登记工作取得了好的成绩,但依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登记数据准确度需进一步加强,部分新建企业没有及时进行登记,部分关停并转企业没有及时核销信息;企业登记时填写的化学品名称不一致,为数据统计和应用带来一定难度。危化品生产企业及化学品的数据库已基本建立,但登记数据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登记工作与安全监管的紧密度和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危化品进口登记工作困难较大,主要是因为多数危化品进口企业不在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安监部门对进口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配套法规也还不够完善。如果检验检疫部门在入关检验后能要求进口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或向登记机构提供危化品进口信息,将极大地推进此项工作。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北京、江苏等14个省市上报了进口企业信息,共125家进口企业通过审核。
上海市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朱斌高工说:“上海市危化品新一轮登记工作从去年7月1日启动以来,共接受新申请企业250多家,其中绝大多数为进口企业;共发放登记证书170张,包括新登记生产企业27家、到期复核企业80家、变更企业19家、新登记进口企业44家。虽然新申请企业中绝大多数为进口企业,但这个数量估计只有全市危化品进口企业的一小部分。”
朱斌表示,危化品生产企业的登记现已步入正常轨道,但进口登记工作难度大,还处于逐步推进状态。目前进口登记工作还存在许多困惑。例如,不知道哪些企业从事危化品进口经营特别是进口自用的,做转口贸易的是否需要登记,转口贸易货物进了中国保税区,但不进入中国市场而是再销往其他国家和地区,是否需要登记?企业进口整套设备,进口名称不是危化品,但设备中包括危化品,怎么登记?科研机构及研发中心进口实验样品和试剂要不要登记等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资源与化学品处处长张姝说:“危化品进口入关检验后要求进口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无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登记机构提供进口信息,则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转口贸易的危化品可不进行登记,但要对其包装进行监管,防止危化品泄漏导致中毒和环境污染,如转为进口用,则应按要求进行登记。设备中包含的危化品,设备进口时不适合打开检验的,可进企业后再作检验。”

进口登记亟待健全机制

危化品进口登记是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监察专员刘强说:“危化品进口登记工作是近年的工作重点之一,要采取多渠道、多措施进行探索和推进,安监总局正在加强与质检总局等部门协调沟通,争取联合制定配套法规,各省级化学品登记办公室和各省级安监局也要共同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推进进口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天津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登记办主任高军认为,除发挥安监部门监管职能、采取与经营许可相结合等措施外,应探讨在危化品进口的某个环节上强制要求进口商办理登记手续,或是与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信息共享,或是由安监、质监、海关等部门联手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形成监管合力,总之要探索建立部门合作新机制,多形式推进危化品进口登记工作。
福州瑞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林铿锵表示,危化品进口登记是法律赋予进口企业的义务,因此,该公司积极主动地与福建省化学品登记中心联系,及时取得了化学品登记证。他建议:“安监部门或登记机构应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让危化品进口企业及时了解法律,掌握登记申报方法;相关进口企业则应切实履行登记义务,配合做好登记工作,为危化品安全监管出一份力。”


链 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66条规定: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为危化品安全管理以及危化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67条规定: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
●危化品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化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令)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化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化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化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第25条规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化品登记证复制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化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第3条规定:危化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第5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化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监部门设立危化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化品登记中心(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化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