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4〕439号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有序推进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相关工作,确保各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履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本市将于近期启动碳排放报告报送及核查、配额调整及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

  按照《决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相关规定,本市2013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以上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请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版)》,做好本单位碳排放核算工作,于3月20日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project.bjpc.gov.cn/tpf),完成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需同时向我委提交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A西座1206室,下同)。

  二、关于碳排放报告核查

  按照《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在核查中应明确2013年本单位碳排放总体情况、2013年新增设施排放情况及相对应的产值/产品量/面积等活动水平。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主动与重点排放单位联系并做好服务。

  各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在“数据填报系统”中修改本单位碳排放报告相关数据,并于4月5日前完成2013年碳排放数据的再次填报,同时向我委提交加盖公章的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加盖核查机构公章),

  2013年应开展碳排放报告报送和核查工作但未开展的重点排放单位,在今年的碳排放报告报送时,应同步报送2009-2012年相关数据。在核查时,由核查机构分别核查2009-2012年、2013年碳排放情况。

  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异议的,可于4月5日前向我委提交申诉证明材料(含核查报告)。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复核。

  三、关于2013年新增设施配额核发

  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请于4月5日前申请核发新增设施配额。我委将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相关规定,根据重点排放单位2013年实际排放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4月30日前核发新增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与已发放的既有设施配额之和(有兼并重组等情况除外),为重点排放单位应上缴(履约)的2013年配额总量。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核定方法详见附件2。

  四、关于配额调整

  本市已按照2009-2012年各单位碳排放历史数据,核发了各重点排放单位2013年既有设施配额,按照《通知》中附件3的配额核定方法,我委在组织专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配额调整的具体方案,以及配额调整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请符合配额调整条件的相关重点排放单位,于4月5日前,向我委提交2013年配额调整申请,我委将依据《通知》有关规定和配额调整方案,于4月30日完成相关调整。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配额调整方案详见附件3、附件4。

  五、关于其它工作要求

  1.本市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管理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分配及履约情况,请各重点排放单位尽快完成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工作,加强本单位碳排放配额的管理,避免出现因未按期在注册登记系统清算配额,而造成未履约的情况。

  2.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6月15日前,完成2013年碳排放配额的清算(履约)。超配额排放部分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购买,富余配额可通过本市交易平台出售或储存至下年度使用。

  3.本市在安排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财政性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按时履约的排放单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