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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煤炭节能装备需多管齐下

  

    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的比重一直居高不下:20世纪50年代占90%上,60年代占80%以上,70年代至90 年代的比重有所下降,但仍占60%上;自本世纪起又由降转升,到2003年上升为67.1%。到目前为止,我国能源消费仍以煤炭为主。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民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 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可以预见,煤炭在我国能源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持续较长时间,节约煤炭必然会成为我国节能工作的重点。

  当前,我国的煤炭利用存在严重的浪费问题:第一,煤炭利用层次低。目前我国约占84%的煤炭作为动力煤直接用于燃烧,特别是民用燃煤、农产品加工燃煤的能效非常低。第二,小型燃煤机组屡禁不止,能效低。2005年底,全国 0.6万千瓦至5万千瓦火电机组有3796台,共计4666万千瓦,另有不上网的单机0.6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近1 500万千瓦,呈上升趋势。第三,煤炭的消费结构不合理。中间消费(用于加工转换)的比例偏低,导致煤炭利用率降低。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主要是我国煤炭利用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导致的。我国能源加工、转换、输送和终端利用的综合效率仅为31%,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8个百分点。要促进煤炭的节约利用,亟需大力发展煤炭节能装备产品。

  节能技术装备的发展应以企业为主体、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在节能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企业是技术装备更新的主体,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节能装备的研制和使用具有“投入大、见效慢”的特点,在遵循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前提下,受利益驱动,企业往往会选择“投入小、见效快”的传统生产设备。这就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进行引导和激励,弥补市场缺陷。

  我国政府自上世纪80年代起就陆续出台了有关节能装备发展的激励政策,如税收减免、贷款优惠、设立节能基金等。但这些政策存在诸多缺陷,使得政策的激励效果不明显。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上,节能政策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政策混在一起,基本上只采用单一税收减免措施,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其它政策手段未被采用,不利于装备的更新。其次,贷款优惠和节能基金政策不是专门为节能制定的,而是镶嵌在鼓励开发和推广、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中,对增添节能设备支持力度不够,降低了节能项目的吸引力、竞争力。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首先,尽快制定《节约能源法》配套法律法规,将税收、节能资金等优惠政策法律化,确保激励政策的稳定性。这包括:完善税收政策,综合运用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税前抵扣、延期缴税等手段;设立专项节能资金,并详细地规定资金的使用条件和方式;为特定设备制定节能目标,专门促进其发展;完善贷款优惠制度,放宽因开展节能装备项目进行贷款的条件;科学制定强制性能效标准,对于低于强制性能效标准的装备实行强制淘汰;完善自愿性能效标准和标识认证制度,制定节能设备如煤炭液化设备的自愿性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

  其次,建立自愿协议制度。即节能装备研制或使用单位与政府签订协议,节能装备的研制成功或者使用单位达到了特定节能目标,政府应给与奖励。

  第三,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的设立。通过税收、价格、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的设立。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开展节能技术装备的咨询、开发、转让、融资等服务,促进节能装备的发展。

  第四,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在制定有关节能装备的强制性标准时,要让企业充分参与。

  第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使违纪者必受惩罚,为开发研制及使用节能设备的企业创造有利的环境。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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