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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资源产业援助政策亟待完善

  

    矿业是重要的基础产业,我国92%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都来自矿业。目前,我国政府矿业援助政策如技术改造政策、矿山退出政策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政策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比较分散、系统设计不够的问题,政府矿业援助的基础需要理顺,援助政策亟待完善。

  如何建立政府矿产资源产业援助?就是按照统筹矿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业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政府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国家援助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矿产资源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等六大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同时建立成套援助机制,促进资源枯竭型区域、城市和矿区顺利转型,使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储量具有较合理的保障供应能力,矿产资源及其共伴生资源和矿山废弃物等得到有效利用;通过建立资源枯竭矿山退出与转产援助机制,实现矿山由破产关闭到关闭的转变,有计划地推进矿山关闭,能缓退的则缓退,保障矿山及其职工顺利转产和转业,振兴资源型矿业城市;通过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增加生态补偿尤其是横向生态补偿的内容,尽快恢复老矿区生态环境,对采空区实施土地复垦。政府通过实施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政策,能够有效地促进建设集中度高、地质勘查先行、资源开保并重、集约经营、循环发展、行业内外公平竞争、矿社分离、环境友好的新型矿产资源产业。

  建立政府矿产资源援助机制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征收补偿费是国家维护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经济行为。为了维护资源不可再生的矿业社会再生产的连续进行,政府应承担对公益性、基础性地质勘查、危机矿山找矿以及煤矿安全生产等实施补偿性援助。同时,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科学、公平、合理、完整的矿产资源产业税费体系。

  其次,建立资源枯竭矿山退出与转产援助机制。矿山经历成熟期后,矿产资源开始逐渐枯竭,直至完全耗竭,矿山闭坑,因此,矿产资源产业政策着力点应放在援助上,即促进替代产业的发展壮大。作为矿业城市和矿业区域的衰退产业调整援助政策,必须由国家通盘考虑,实施成套援助。

  第三,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包括区域间生态补偿和社会各阶层生态补偿两大部分,用计划、立法、市场等手段来解决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利益补偿。制定资源开采对环境进行补偿的新办法,加速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最后,构建矿产资源产业援助机制的保障体系。我国矿产资源产业规模大,每年都有进入资源枯竭的矿山需要关闭,应该制定相关规划,让这些进入关闭状态的矿山正常关闭,不受政策变化的影响。同时,也逐步妥善解决遗留的关闭破产集中的历史问题,坚持“老矿老办法,新矿新办法”的原则,分地区分类型逐步实施。

  产业援助是历史与现实的融合,它关系到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退出,关系到资源型城市的产业转型,关系到资源型产业的替代等,所以矿业资源产业援助政策亟待完善。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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