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 事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央广网财经记者了解,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相关文件要求,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优化披露内容,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对《信披办法》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一是强化风险揭示要求。根据《信披办法》,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此外,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也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是明确行业经营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三是明确非交易时段发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四是确立暂缓、豁免披露制度。《信披办法》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是规定上市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其次,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信披办法》指出,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此外,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是优化了重大事项披露时点,《信披办法》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了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信披办法》要求,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第三,落实新《公司法》,调整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信披办法》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了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还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其中有的主体不是上市公司,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其取消监事会,因此,在个别条文中仍保留有关监事的规定。

《信披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监督方式。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前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事前把关,同时,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董事也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进行事中监督。

《信披办法》将原有关监事会的义务与责任,适应性调整为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与责任。此外,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信披办法》处罚金额上限调整至十万元。另外,《信披办法》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做了修改。

证监会表示,考虑到本次《信披办法》修订内容较多,有些方面变动还比较大,为了给上市公司留足准备时间,同时减少对2024年年报披露工作的影响,《信披办法》定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披露继续适用修订前的《信披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