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出台意见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

交通部9月2日发布《关于促进航运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着力改善市场运力结构、促进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节能减排、维护市场秩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使落后运力退出市场,航运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增长,市场专业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

在优化运力结构方面,《意见》提出,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减少运力存量,调整延续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的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严格执行以船龄为标准的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同时,《意见》鼓励建造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引导沿海干散货船有序发展,继续严控国内沿海和长江干线客运、危险品运输新增经营主体,调控国内运力增量。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方面,《意见》提出,将国内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由2000总吨提高到5000总吨,并相应提高内河运输经营者最低运力规模标准。

拓展新的经济增长点方面,《意见》提出,我国将培育、有序发展邮轮运输,允许中资方便旗邮轮沿海多点挂靠。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航运相关政策,大力发展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

推进海峡两岸航运发展方面,《意见》提出,允许经批准两岸登记的干线班轮在华北至台湾航线上捎带两岸中转货,支持开辟两岸四地邮轮航线。

《意见》还明确,落实取消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购审核、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承担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确定,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等行政许可。近期将再取消雇佣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的任职审批、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等7项海事行政审批项目。

《意见》提出,清理规范不合理的相关服务收费,取消国际航行船舶驶离国内港口前船上污染物清理费等5类7项收费。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做好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标准下调20%的落实工作;各港口不得与外贸班轮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装卸速遣费用。将船舶交易服务费与船舶交易价格脱钩,改为按次定额收取服务费,并限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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