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在全体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执行会长主持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成员由本会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理事会由执行会长、副执行会长和9家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工作计划;

(二)讨论通过年度预算,并提交会员大会批准;

(三)批准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批准以理事会名义发布的报告及行政文件;

(五)根据理事会条款处理会员资格事宜;

(六)任命理事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七)任命理事会的审计人员;

(八)根据要求,授权代表人约束理事会行为或支配理事会资金。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超过一半的理事会成员亲自出席、委派代表出席或委托理事会成员代表出席,方能达到法定人数。在达到法定人数情况下,会议决议应按照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的简单多数票方式予以通过。会议通知应在会前10天告知理事会成员,通知应写明开会的日期、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十七条 秘书处和秘书长

(一)理事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秘书长向执行会长报告工作;

(二)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开展各项活动,负责员工管理、预算开支以及相关的内部报告、交流活动,包括联络代表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联络代表

(一)每位会员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联络代表,联络代表通常是会员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联络代表的积极参与是会员大会成员参与各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因素,也是会员在其资源及专业领域范围内承诺对理事会工作予以支持的重要保证;

(二)联络代表每年召开2-3次会议,主要讨论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以及审议由各工作组撰写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