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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而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大会——COP11和COP/MOP1概述

  

 编者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次缔约方大会(COP11)暨《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MOP1)已于2005年11月28日~12月10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召开。由来自外交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气象局等部委及香港特区政府的37名官员和专家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了大会,是历次代表团人数最多的一次。本文作者任勇、张孟衡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与了此次大会,并对会议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总结,很有参考价值。本报将分3期连载,以飨读者。
  
  COP11是《公约》下的第11次缔约方大会,与以往的大会没有形式上的区别。但MOP1是国际社会在历尽7年艰辛谈判并经历夭折风险的《京都议定书》生效后(2005年2月16日生效)的第一次缔约方大会。所以,本届大会被国际社会广泛认为是气候变化国际进程中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史性大会,也被寄予厚望。

  从会议的形式和内容的安排上看,会议东道国加拿大政府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在开幕式上,加拿大环境部长、本届大会主席斯蒂芬·迪翁对大会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任务:执行(implementation)、改进(improvement)和创新(Inno-vation),即所谓的“3I”目标和任务。因此,本届大会的所有谈判都是围绕“3I”开展的。

  一、关于“执行”方面

  所谓“执行”,就是指本届大会后,《议定书》的30多个附件B国家缔约方(美国和澳大利亚未批准议定书)必须正式开始履行其在《议定书》下的承诺,相关执行机构、程序、机制和规则将正式启动。在形式上,本届大会需要正式通过所有有关落实《议定书》的规则的决定,即马拉喀什协议。

  马拉喀什协议是《公约》缔约方7年来艰辛谈判所达成的共识,并以历届COP大会决定的形式出现,所以,其中的绝大部分决定在本届大会上顺利通过。但在关于“《议定书》遵约机制和程序”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分歧。

  根据马拉喀什协议,对于附件B国家遵守《议定书》的承诺和相关规则的问题,将通过建立“遵约委员会”来解决。遵约委员会下设“促进分支机构”和“执行分支机构”。遵约委员会委员按照联合国地区公平分配、附件一与非附件一平衡等原则选举产生。遵约委员会一般以向缔约方大会报告、对话、取消某些使用《议定书》下相关机制的资格等方式解决违约问题。所以,以MOP大会决定形式通过上述内容,对违约的处置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为此,沙特根据《议定书》相关条款,建议本届大会以《议定书》修正案的形式通过“《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和程序”,建立违约的法律责任和追究制度,解决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问题。

  对此,日本、俄罗斯、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强烈反对,坚持以缔约方大会决定的形式通过。欧盟虽然表面上同意强制遵约机制,但担心以“《议定书》修正案形式”可能会使遵约机制长期得不到建立,影响《议定书》的实施。因为各方对此要达成一致并获得各缔约方政府批准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遵约委员会近期内也难以建立,遵约工作将长期处于瘫痪状态。谈判异常激烈和艰苦。

  最后,各方达成一致,就马拉喀什相关决定的内容,以MOP大会决定的形式通过遵约程序和机制,同时决定在24届附属机构会议(2006年5月)上开始磋商《议定书》关于遵约程序和机制的修正案,以便在MOP3上形成决定。应该说,这是一个较好的结局。 (上)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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